(一)明确责任性质
要先确定第二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若不清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
(二)遵循赔偿顺序
若为补充赔偿责任,先让第一责任人用全部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第二责任人承担。
(三)应对连带责任
若第二责任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一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