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收集证据,避免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要遵循法定程序,若不符合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要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获取证据的方式不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三)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都要树立合法取证意识,加强对合法取证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