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准备提起代位权诉讼,要全面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的证据,如债权债务合同、催款记录等。
(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查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范围,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三)次债务人要对自身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做好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也有义务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便于法院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