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之前协议离婚未登记,双方仍想离婚,需重新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申请后进入三十天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会发证。
(四)若一方不愿协议离婚,另一方坚持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协议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