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并获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应配合后续刑事诉讼流程,等待司法机关按程序处理案件。
(二)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若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三)若公安机关发现不应拘留而释放,被释放人员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