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夫妻卖房子一方不知情时,房屋登记在不知情一方名下,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不知情方有权追回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合同可能效力待定,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不知情方离婚时可要求赔偿,不构成善意取得,不知情方有权阻止过户并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共同决定。当房屋登记在不知情一方名下,另一方擅自出售,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意味着其取得房屋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知情方基于物权可追回房屋,合同相对方可追究擅自处分方违约责任。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擅自出售未经另一方同意,此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人满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等善意取得条件,不知情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不知情方有权阻止过户并确认合同无效。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房产处分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