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人身损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及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将工伤致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2.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如极重度智能损伤是一级伤残,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且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属二级伤残。
3.劳动能力鉴定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建议: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及近亲属要及时了解鉴定流程和所需资料,避免耽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