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执行管辖方面,可先确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也可向该地法院申请执行。
(二)对于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要明确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向对应的法院申请执行。
(三)若对执行法院管辖权有异议,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若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等待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可考虑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