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损失计算法适用于经济犯罪,以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确定犯罪数额,像诈骗罪就以被骗财物价值计算。
(二)销售金额计算法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按销售伪劣产品的收入来确定数额。
(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未处理的,累计计算犯罪数额,如多次盗窃,将每次财物价值累加。
(四)成本计算法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侵权产品成本确定数额。
(五)计算时结合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和相关司法解释,考虑行为时市场价格、鉴定评估等因素确保数额准确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此条体现了对犯罪数额处理及准确认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