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界限,避免将未达到法定重大过错程度的情况误认为可索赔,如一般家庭琐事争吵、偶尔意见分歧与小摩擦等。
(二)正确看待配偶正常社交活动,不要将与异性普通朋友的正常往来视为可索赔情形。
(三)对于因工作繁忙陪伴少的情况,若未严重侵害另一方权益,不适合主张赔偿。
(四)区分一般性经济损失,若未与法定过错行为相关联,不能主张赔偿。
(五)认识到个人性格缺陷未发展为暴力或虐待行为时,不能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