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查找孩子生父母,并获取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三)办理登记时,准备好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若孩子查找不到生父母,民政部门会进行公告。
(五)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