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明确其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若觉得裁定有误,在收到裁定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二审法院审查原裁定。
(二)与法院沟通,确认正确的管辖法院。若法院指出的管辖法院合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准备好完整起诉材料,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立案。
(三)注意诉讼时效,防止因处理立案问题耽误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