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证明自身为实际施工人,需收集能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比如违法转包协议、借用资质的相关文件等。
(二)保留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凭证,像购买材料的发票、支付工人工资的记录、设备租赁的合同等。
(三)提供全面履行义务的证明,例如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进度记录等,以此证明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若未获得足额支付,要留存好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证据,为维护自身权益做准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