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而适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
(二)约定保证期限时,要确保该期限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三)知晓保证期间是固定的,不会出现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