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尽快在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错过诉讼有效期。
(二)若自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纠纷,可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三)当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注意剩余的六个月时效。
(四)若想中断诉讼时效,可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促使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