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与物业沟通,说明房屋未居住的情况,尝试协商物业费的减免或延期支付。
(二)若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合理原因未居住,可要求物业协助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后正常缴纳物业费。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避免被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