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时,要准确计算各项数额。对于赌资,若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参赌人数要包含线上和线下人员;抽头渔利算清从赌博活动中非法获利金额。
(二)司法实践里,要结合具体证据,全面审查这些数额的认定,保证结果准确公正。
(三)一旦涉及开设赌场罪,当事人应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借助其专业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