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案件阶段。仔细判断案件是否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明确其所处流程。
(二)了解审查期限。知晓一般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补充侦查案件一个月内侦查完毕,且以二次为限。
(三)进行申诉控告。若超正常审查起诉期限未作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要求说明理由,若有违法超期情况,要求其纠正并尽快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