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其近亲属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时需准备好能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死亡证明、亲属关系等相关材料。
(二)若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近亲属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等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