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有人可能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可先初步估算其涉及价值,若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向司法机关报案。
(二)了解行为人的过往情况,若其一年内曾因该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当发现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定款物时,要立即报案。
(四)若发现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不能及时查处,且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应积极提供线索给司法机关。
(五)若存在其他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追究的掩饰、隐瞒行为,也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定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