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途径宣传的高回报投资项目,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陷阱。
(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涉及资金吸收,需确保获得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不采用变相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公开宣传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条件也应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