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女方起诉离婚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二)遇到被告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的情况,女方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女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夫妻双方都没了城镇户口,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超一年,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