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建设工程已交付,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施工方完成主要义务后,发包方需支付款项。
(二)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施工方提交结算文件意味着工程完工且明确了价款,发包方应付款。
(三)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四)当事人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收集合同、交付凭证、结算文件等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