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标准适用:工伤引发的人身损伤鉴定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因素将致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二)鉴定组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照标准条款根据工伤职工伤情评定。
(三)申请条件和主体: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