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十万多属数额较大,主动退还资金、有自首等情节,可能争取较轻刑罚,如判处拘役。
(二)若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应及时配合司法机关,交代资金去向和用途,争取从轻处理。
(三)对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况,积极退还资金,尽量弥补单位损失,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量刑。
(四)数额特别巨大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