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暴力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对相关物品实施暴力并借此胁迫执行职务人员,也会被认定。这明确了暴力行为所指向的范围,保障了特定职务人员的执行环境。
(2)暴力程度方面,不要求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但必须对执行职务有阻碍。轻微拉扯、推搡未影响公务执行的不算,而殴打、捆绑等严重阻碍的行为则属于暴力。这体现了对暴力认定的合理界限,既避免了过度打击轻微行为,又能惩处严重阻碍公务的行为。
(3)暴力时间限定在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非执行职务时间实施暴力不构成此罪的暴力。这保证了对妨害公务行为认定的准确性,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提醒:在面对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保持冷静克制,避免实施可能被认定为暴力的行为。若对公务执行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