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成交前被查封
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告知房屋已进入拍卖程序,法院会审查查封合法性。若不合法,法院解除查封确保拍卖继续;若合法,等相关纠纷解决后再定拍卖事宜。
(二)拍卖成交后被查封
买受人要求执行法院协调。因原产权人债务纠纷导致的,法院保障买受人权益,解除后续查封;因拍卖程序问题,与法院沟通,尝试撤销拍卖、退还价款并获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