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分析原告商标有效性、自身使用商标合法性及有无在先使用情况,若自身使用合法,如正当使用通用名称、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可作为抗辩理由。
(二)审查对方证据,判断能否证明侵权成立,证据不足时在答辩中指出。
(三)考虑和解,存在侵权可能时,与对方协商赔偿数额、使用方式等达成和解协议,减少诉讼成本。
(四)协商不成积极应诉,按时提交答辩状,参加庭审,在法庭阐述观点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