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律师您好,我今年因为违反了治安问题被拘禁了,那么有关非法拘禁的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谢谢解答了!

帮助5人 6.5k浏览 匿名 2018-04-11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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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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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你问的非法拘禁的无罪辩护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
    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
    1、
    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逼迫被害人黎某拿人民币10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6、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在收到被害人黎某的堂兄黎任交来的4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二)本案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就是指指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其中:
    A.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时一种持续行为: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B.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受害人意志的,非自愿的。
    一般来说,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呢?在司法实践上,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第二条第
    (一)款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后,可以看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黎某的故意的。
    根据本案的事发经过来看,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黎某的摩托车撞花了被告人黎某的汽车后逃逸,被告人黎某阻止其逃逸后,目的只是要求被害人黎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至于主张要求到官窑后再进行具体的协商赔偿,一方面,是因为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态度相当恶劣,担心其叫人来滋事。另一方,是想到官窑找一家维修店了解车辆损失情况,以便协商赔偿。更何况,自始至终,被告人黎某均有多次征询其意见是否需要报警。因此,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二、被告人黎某、孙新伟、杨延丽将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带往官窑协商车辆赔偿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基本上是自愿与被告人黎某、孙新伟前往官窑协商车辆维修和车辆赔偿的。
    从本案的发生经过来看,由于被害人酒后驾驶并且存在事故后逃逸行为,所以即使被告人黎某有多次建议报警的情况下,被害人均是要求自行协商赔偿的(即私了)。因此,当被告人提出要求一起前往官窑修车及协商赔偿后,被害人黎某基本是同意的、自愿的,故这一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更何况从案发当日下行4点多到官窑后5点,也只是短的几十分钟。这可从三个被告的供述还有证人雷日烽的证言相互印证来证实。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官窑的事实。

    三、被告人黎某自始至终均没有殴打过受害人黎某。
    这一事实有被害人黎某本人承认,也有其他两个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
    如此可见,被告人黎某带黎某前往官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三)在官窑鸿苑宾馆405房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威胁的,不应当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勒索被告人黎某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忽悠”等三名男子并非是被告人黎某叫来或授意叫来的。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黎某叫来“忽悠”等三名男子协助协商赔偿事宜。

    二、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黎某、雷日烽均是被诱骗进入405房的,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通过拘禁或殴打得到赔偿的意图。
    虽然,被告人黎某确实要求黎某、雷日烽到官窑进行协商修车和赔偿。但是,黎某事前并没有授意任何人在鸿苑宾馆开房,也没人和被告人说过要把被害人关起来协商赔偿。当经过鸿苑宾馆时,是被告人孙新伟称上房去坐下来慢慢谈的。当时,被告人黎某也没有预料到“忽悠”等人会殴打或勒索被害人的。即使刚上到405房时,被告人黎某也还有问被害人黎某是否需要报警的,因此,完全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意图。

    三、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内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并勒索受害人黎某是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愿的。
    根据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证人雷日烽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骗进入了405房后,首先是黎某与黎某协商赔偿4000元,在协商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大声威胁被告人黎某不要出声,并把黎某强行拉开。然后,“忽悠”等三名男子就勒索被害人10000元,并殴打受害人黎某。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了“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而且,除了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协商达成的赔偿4000元之外,被告人黎某是不认同“忽悠”等三名男子所提出的任何数额的。更没有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提出的10000元有任何的附和行为。

    四、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不存在任何配合或附和“忽悠”等三名男子的任何违法行为。
    在鸿苑宾馆,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入405房间后,实际上双方均被“忽悠”等三人劫持了。“忽悠”强行拉开被告人黎某,阻止其双方当事人的正常协商。从整个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操纵了整个过程,实施了勒索、殴打、亲自打电话联系受害者家属、接头、收钱等行为。而黎某并没有实施、配合和附和上述行为。

    五、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多次阻止“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受害人黎某。
    在刚去鸿苑宾馆楼下时,被告人黎某就拦着“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被害人黎某。在上到405房后,黎某也有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

    五、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黎某,防止“忽悠”恣意殴打受害人黎某,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看管行为。
    不能简单地将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理解为看管行为,而应当结合本人的动机、具体行为来认定。当被告人黎某看到自己与被害人黎某的正常协商被强行阻止,自己受到威胁。被害人黎某受到勒索与殴打。被告人黎某意识到被劫持了。他认为被害人黎某因为是和自己来协商赔偿的,有义务留下来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受害人黎某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才使到受害人黎某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因此,不能把被告人黎某停留在现场的行为简单地理解成是看管行为。
    综上,由此可见,“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拘禁、勒索受害人黎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思的,被告人在这期间也是受到了威胁,更没有对“忽悠”等人的行为进行参与、配合或附和。不属于“忽悠”等三名男子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共犯。因为,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全文
    12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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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认罪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拘禁罪认罪辩护词的写作中应当从犯罪分子不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主动认罪、自首、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调查,有改过自新的愿望等方面进行说明,然后希望法院从轻或者是减轻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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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少儿盗窃罪拘留几天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其期限最短为一天,通常不超过十五天;
如若违法者实施了多项违法行为且进行数次,则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可达到二十天。
与此相对照,刑事拘留规定刑期最少也是一天,但最长可达37天。
而司法拘留的最小期限也同样是一天,但最高可达十五天。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上限一般为37天。
这是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如果认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人员,必须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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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如何书写?
赌债非法拘禁罪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辩护意见、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辩护人的具体辩护内容、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法律法规的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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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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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要写,1、犯罪主观意识较轻,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2、客观方面,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没有使用暴力。3、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4、本案在量刑时,应当设身处地的考虑到符某某等人所处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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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占用一万有意愿还能力不够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欠款人虽有意愿归还款项且面临无能力偿付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应对策略:
首先,可尝试先行偿还一部分借款以示其诚意和信誉度,这样债权人或许会撤销诉讼。
其次,建议与债权人进行详尽的协商,寻求分阶段还款方式,或是提出适度延迟还款等解决方案。
当涉及诉讼时,务必全力配合并做好相应准备,力争在庭审中达成分期还款抑或确定明确的期限内还款的协议。
若法院未能给予支持,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偿还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通常情况下,上征信的信贷业务若未按期还款,势必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未来的房屋贷款及汽车贷款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非法经营香烟7万元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如非法经营价值达到八万元人民币,则将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非法经营价值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时,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之上,这将被视作情节较为严重,也意味着犯罪分子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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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危险品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到非法经营危险物品及其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如下所述:
未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许可,擅自运营、贩卖专营、专卖物品或是其他受严格限制的买卖物品;
无视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交易;
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行为,这些都将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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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非吸存款20万以下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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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这一行为即指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这一罪行,其量刑标准明确如下:
首先,其一,若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扰乱了金融秩序,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责任。
其次,具体而言,可以进一步细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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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上述基础上,如果损失金额每增加3.5万元,或者每增加2户,那么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而在判决宣告之前,如果行为人能够全数退还存款人的存款,则将适用罚金刑的规定。
(3)同样地,如果行为人个人吸收存款导致存款人损失达到了20万元,或者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了30户,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基准刑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样地,如果损失金额每增加3万元,或者每增加2户,那么刑期也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最后,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个人吸收存款达到了100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基准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而随着每增加8万元的吸收存款金额,刑期也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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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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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庆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管辖权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刑事案件均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事先已经在其居住地长期定居,且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具有更佳的处理能力和经验,那么,他们也可享有相应的管辖权来处理此类案件。
关于“犯罪地”的定义,它不仅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启动阶段、经过阶段、终止阶段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
同时,对于那些具有连续性、持久性或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在任何地方持续进行,那么这些地方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至于“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主要涉及到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点、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地点、藏匿地点、转移地点、使用地点、销售地点等多个方面。
而“居住地”则包括了个人的户籍所在地以及其经常居住的地方。
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
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此外,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特殊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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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必须要拘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均为强制措施,而是应当符合特定的情况方可实施。
公安机关如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发现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可在必要时对其采取先行拘留:
首先是犯罪预备阶段,
其次是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警方察觉,还有就是被受害者及在场目击证人指控其涉嫌犯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80
醉酒后驾车8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非法集资传唤业务员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传唤这一事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如果需要传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得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正式授权,并且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其次,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只需向其出示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同时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下违法嫌疑人到达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到达时间以及离开时间等信息。
最后,公安机关有责任将传唤的原因及依据明确告知被传唤人,以确保其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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