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以便尽快完成检验、鉴定,缩短扣车时间。
(二)若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按正规流程进行操作。
(三)及时关注公安机关通知,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做好领取车辆的准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