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解散情况应对:当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解散决议,然后进行清算等后续工作。
(二)强制解散情况应对: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而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等,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又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