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入股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一般以技术评估作价的出资额为限担责,无需额外担责,所以要确保按规定转移技术所有权。
(二)若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像技术评估价值过高、未办产权转移手续等,需补足未出资部分偿债,应及时纠正出资瑕疵。
(三)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四)公司破产进入程序后,股东要配合管理人对出资情况的核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