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若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等,受损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若合同无显失公平,履行中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协商无果,收集成本核算、市场价格等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