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有股东会决议解散和司法途径两种方式。股东会决议解散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后即可进入清算程序,时间取决于清算进度。司法途径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条件,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实际耗时受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影响。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选择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应提前沟通协商,确保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支持,加快决议进程。
2.走司法途径时,股东要收集好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及股东利益受损的证据,提高胜诉几率。
3.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关注时间成本,及时跟进清算或诉讼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