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合同且实际施工完成工程,工程验收合格,挂靠人可主张工程款,因其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实际建造者。
(二)若被挂靠人仅出借资质未参与实际施工管理,工程款归挂靠人;若被挂靠人有管理行为并产生成本,扣除合理费用后剩余工程款归挂靠人。
(三)确定工程款归属需收集挂靠协议、施工记录、采购凭证等证据证明挂靠关系和实际施工情况。
(四)双方就工程款归属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