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债务人有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情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转让合同、债权放弃声明等。
(二)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三)若债权人一直不知道撤销事由,也要注意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时间限制,避免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