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自身抚养能力,准备稳定收入证明、居住环境材料,展示能给孩子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二)突出陪伴优势,强调过往陪伴孩子时间多、感情深厚,有更多精力照顾孩子。
(三)指出女方不适合抚养的情况,如女方存在不良嗜好、患有严重疾病等。
(四)孩子满八周岁时,做好孩子思想工作,让其表达想跟随自己生活的意愿。
(五)收集孩子长期随自己或自己父母生活的证据,说明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