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应先通过审判或仲裁确定主合同纠纷,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若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对于保证人来说,要清楚自己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在正常情况下可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但如果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就不能再以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