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有人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当涉及数额达五千元以上,可收集相关交易记录、消费凭证等证据向派出所报案。
(二)如遇到持卡人恶意透支情况,先确认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银行两次催收超三个月未还,当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准备好银行催收记录、透支账单等材料去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