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十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对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实体内容有异议,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法院结合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同时要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