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方“毁婚”未涉及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女方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应接受此法律现实,避免不合理索赔。
(二)若双方有彩礼往来,且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时,女方应依法配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