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有抚养能力的其他监护人协商抚养孩子,若父母双方无力抚养,可找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近亲属协商。这样能让孩子在熟悉的亲属环境中成长。
(二)将孩子送养,生父母送养需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可单方送养。送养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起成立,确保送养程序合法。
(三)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条件的,可将孩子送往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由其照顾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