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逮捕、拘留,单次传唤持续时间不超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在安排两次传唤时,要根据案件侦查进度确定间隔,同时保证被传唤人必要休息时间。
(二)对于行政案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超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超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要结合调查工作实际需要,避免连续传唤变相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