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财物,按有效价格证明认定赔偿金额。
(二)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按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确定赔偿金额。
(三)财物已被销赃、挥霍等无法追缴原物的,依据失主陈述、证言、有效凭证及相关证据确定价值来赔偿。
(四)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情节量刑。
(五)被盗财物损坏的,除赔偿财物损失,还需赔偿修复费用等;造成间接损失的,有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可主张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