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出资,以避免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要正确行使权利,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逃避债务,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