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移送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移送管辖时不规范,只移送案件材料,不及时移交诉讼费用,或者个别法院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接受法院因没有诉讼费用,只能长期积压在立案庭无法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