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费用优先扣除,这是实现债权必要花费,先从执行财产里扣除。
(二)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其债权基于担保物权优先性,能就担保财产优先拿到钱。
(三)有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类,排在其后受偿。
(四)普通债权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先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先受偿;都没执行措施的,各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五)涉及生存权益的债权,如生活必需费用,通常优先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