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公司先表明不追责后又索赔时,若此前不追责是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有相关证据,同时不存在新事实、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状况,那么公司反悔索赔不具正当性。此时,被索赔方有权拒绝,并以公司曾放弃追责作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进行主张。
(2)若出现新事实,例如公司发现了原本未掌握的损失情况,其索赔就具备一定合理性。被索赔方此时要审查索赔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损失证据及计算方式。
(3)若双方协商不成,被索赔方若认为公司索赔不合理,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主张公司曾放弃追责,请求驳回索赔请求;若公司索赔合理,被索赔方则应积极担责。
提醒:遇到公司先不追责后索赔情况,要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若对索赔合理性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