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让离婚协议生效,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再申请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即生效,双方需遵守其中约定。
(二)若对方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或在冷静期内反悔,离婚协议不产生实际效力。这种情况下,若想离婚,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离婚协议仅能作为参考,不能直接依此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