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出庭,可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由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除不能表达意思外,本人仍要出庭;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不应既不委托代理人也不出庭,否则法院可能缺席判决,会丧失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裁判结果可能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